案情回顾:
2024年8月8日,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秀洲区王店镇姚家路巡查时发现,该区域存在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,经调查确认,系某建设公司所为,本机关随后立案调查。
经查明,2024年8月3日,当事人因施工需要,将秀洲区王店镇姚家路2号附近的一棵香樟树砍倒,且无树木移植(砍伐)相关审批材料。据悉,该树木高度约2.7米,认定价值为壹仟玖佰元整。
本案中,当事人砍倒香樟树的行为,违反了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已构成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。根据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法律链接:
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。确需砍伐的,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)主管部门批准,并补植树木。造成树木所有者损失的,应当依法赔偿损失;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,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)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、管线安全,必须砍伐树木的,交通、管线等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合理处置,但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)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,并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)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。”
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“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)主管部门责令停止,并可以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:(一)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;(二)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。”
综合执法提醒:
城市绿化是美化环境、净化空气的一项有力举措,是城市品质提升的一张金名片。城市树木作为城市绿化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、移植和修建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,如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,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批,并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施工作业。综合执法提醒:保护城市绿地,改善生态环境,建设宜居城市需要我们共同努力,单位和个人应加强法律意识,合法施工、文明护绿。